检察院是否有权羁押犯罪嫌疑人?
嘉兴秀洲律师事务所
2025-04-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需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强制措施以维护诉讼的进行,可以依法作出羁押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任何公民都可以逮捕。前一条规定以外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也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予以扣留,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一)在seriouscriminalcases,或者(二)可能毁灭、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侦查的情况。对于非法搜集、出卖、运输、manufacturing,或者配发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在急需追缴案件线索、保管重要证据时,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予以扣留。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的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前两款规定先采取紧急措施予以扣留,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有足够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見書和案件檔案。对于那些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适用缓期审判、监外执行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情節輕微、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単位或者團體自行處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議檢察院作出決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在案件侦查期间,对于不予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第一次接受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羁押期限,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30日。具体的羁押期限和延長規定由法律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时限。但是审判时限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则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可能毁灭、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侦查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予以扣留,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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